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 2001年4月13 日经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全国玩具产品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全国玩具标准化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81及其它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国内的技术归口的工作。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负责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玩具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玩具标准体系表,提出玩具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批准的玩具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玩具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 负责组织玩具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委托,负责组织玩具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培训和解释工作;对已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负责玩具标准化成果的评价工作,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玩具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建议。
第九条 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的技术委员会的归口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条 受有关方面委托,承担玩具行业标准的认可和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玩具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委托,办理与玩具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检验、认证、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一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玩具行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玩具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认证、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推荐,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聘任,颁发证书。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审查等工作,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可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人数包括在委员总数中,但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玩具行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中,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提出申请作为单位委员,其代表须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聘任、颁发聘书。
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单位委员的代表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还可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成员人数不限。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 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信息、资料费。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玩具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中国玩具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一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技术委员会提出,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审核同意,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颁发。
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临时标准制订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某一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其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编制的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协调批准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协调批准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为了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制、修定建议和申请。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提供标准活动经费;
(二)单位委员交纳的会费(每个委员单位每年不低于1500元);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企业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五)秘书处所在单位对秘书处工作的拨款。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补助经费及办公费;
(二)向委员及有关部门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对某些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编写和审查费。
(五)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抄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全体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条三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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